(五)解答物质运动的根源
顺题所思我们也就不难想象,提出物质运动根源的目的,就是要回答这个意义中的问题,说明人们对物质运动根源的理解、和在认识的程度上他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差距,说明内因论他还存在着一定的缺点和不足,说明这里他还需要我们去进一步的了解和认识重新解答这个问题。
我们知道,有关物质运动根源意义中的理论,概括起来主要的就是内因论和外因论。这两个学派针锋相对,各不相让,并把问题集中到了内外因的关系之中,围绕内因的第一性,还是外因第一性的问题,始终展开着激烈的争论。事实上,这种争论并没有什么实际的意义,而争论的结局可也都将会是一个徒劳的。因为内因和外因都是客观存在的,是客观事物对我们的反映,从运动根源的意义来说,并没有规定哪个是第一性,哪个是第二性的问题。
既言内外因的关系是客观事物的反映,是客观的一种现象,是客观事物的一种表现形式,那么,我们就应在外因的本质上,和在内因的本质上所下工夫,这才是唯一正确的方向。与此同时我们也是应当看到,人们至所以要在内因的第一上、和在外因的第一上大作文章,追其根源,要说这与人们的思维方式有着直接的关系。事实上,人们在探索物质运动根源的过程当中,人们所使用的手段和方法就是逻辑性的推理。可也正是因为这样,外因论就是由外因到外因,不断的沿着这个方向去寻找答案,最后找到神秘的上帝那边去了,最终脱离了客观的轨道。人们发现这个结论中的问题,是不切合实际的,所以,人们就把希望寄托在了内因的方面,并沿着内因的方向去寻找答案。可也正是因为这样,由此也就产生了内因论。而内因论并不象外因论那样,一直沿着由外因到外因的方向寻找下去,而是在争论内外因哪个第一的问题,强调事物的内在矛盾,既在回答物质运动根源的过程当中,并没有沿着由内因到内因的方向,这样不断深入的寻找下去,而是又返回到了内外因的关系之中,强调事物之间的相互作用。正如恩格斯所说,‘运动本身就是矛盾,相互作用是事物的真正的最终原因,我们不能追溯到比对这个相互作用的认识更远的地方,因为正是在它的背后没有什么要认识的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60页。可也正是因为这样,由此也就说明,所谓的内因论,实际上就是客观论。—而我们就是要在这个客观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运动根源意义中的理论。
在运动和发展意义中的理论一文当中我们提到,有关运动和发展意义中的理论,主要的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这四个方面就是自然的一般存在形式,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物质运动的一般规律,和物质运动的根源。这四个方面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我们通过等级规律,根据自然的一般存在形式,我们得出了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可也正是因为这样,顺理我们也就应当通过物质运动的一般规律,从中得出物质运动根源意义中的理论。
我们知道,物质运动的一般规律就是由高级到低级的、连续等级的作用过程,并包含着内在运动和外在运动的两个方面。可也正是因为这样,人们也就不仅要问,我们进一步从这个规律之中又是能够看到一些什么?或是这个规律又是能够反映给我们一些什么?物质的运动规律与物质运动根源之间又是一个怎样的关系问题?首先就运动规律与运动根源的关系而言,由于物质运动根源意义中的理论,他就隐藏于物质运动的一般规律之中,所以,我们要说运动规律与运动根源之间的关系,这里本是内容与形式之间的的关系,而不是别的。可也正是因为这样,我们所要揭示的物质运动根源意义中的理论,其中的过程就是通过物质运动规律的这一现象,从中得出物质运动根源意义中的这一本质的方面。可也正是因为这样,这里我们所要关注的一个中心问题也就应是:物质运动规律意义中的理论,他所反映给我们的一切因素,通过形式看其本质的这个方面。由此,这也就是我们的目的,这也就是我们所要进一步探索的方向。
至于说在物质运动的规律之中,在由高级到低级的连续等级的作用过程之中,在物质的内在运动和外在运动之中,在这里他所反映给我们的都是一些什么?首先在事物的外在运动之中我们可以看到,从一个特定环节的侧面,他所反映给我们的就是一个作用和被作用的两个方面。如果我们从一个全面的角度、去衡量这一特定环节中的作用过程,那么,他所反映给我们的就是一个事物内在的高级、对其他多种事物的作用,既由一点对多点的作用过程。其次,从事物的内在运动之中我们可以看到,在由高级到低级的连续等级的作用过程之中,从一个特定环节的侧面,他所反映给我们的同样就是一个作用与被作用的两个方面。如果我们从一个全面的角度、去衡量这一特定环节中的作用过程,那么,他所反映给我们的就是事物内在任何一个高级的方面,对该事物内在多方低级的作用过程,既由共性的方面,对多种个性的作用过程。因为任何一个共性的方面,其中低级这个方面中的个性是多方面的,所以,任何一个等级中的共性,其作用的过程就是对于多方面个性的作用过程。
上面的这段描述,就是物质运动的一般规律,从一个具体的方面他所反映给我们的一个最为基本的表现形式。而在这一基本的表现形式之中,我们又能从中发现一个什么问题?他又反映和说明了一个什么问题?事实上,他所反映和说明的就是有关物质的属性,我们所能发现和所能看到的可也同样就是这个物质的属性问题,而不是别的。至于说物质运动的一般规律,至所以总是能够有顺序的、有条理的沿着由高级到低级的、连续等级的作用下去,其中根本的原因就是因为物质的东西,本是具有着这样的一种功能和特性,是这个功能和特性他所起的作用,这才使得物质的运动具有一定的逻辑性,和乃规律的存在。可也正是因为这样,进一步整理这个特定环节中的表现形式,这里也就有了重要的意义。
在现有哲学理论做为基础的前提下,我们也就不难整理和概括这一特定环节中的表现形式。首先就事物的外在运动而言,既一事物内在高级的方面,对他事物的作用过程而言,实际上就是事物与事物之间的关系;而事物与事物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就是事物间的相互作用;而事物间的相互作用,实际上就是内外因的关系;而内外因的关系,实际上就是一事物对他事物的作用过程。可也正是因为这样,根据唯物辨证法的理论我们知道,作用与被作用的两个方面是一个矛盾,是矛盾的两个方面。而矛盾的法则是对立统一的。这也就是说,矛盾的两个方面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他们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相互排斥,同时又在相互间的转化之中。可也正是因为这样,事物间的这种作用与被作用的两个方面本是相互作用、相互依存、同时这种作用的关系也是相互转化着。而相互转化的原理他却告诉我们,作用与被作用、这一相对矛盾的任何一方,这里也就包含了矛盾的作用性和矛盾的被作用性。因为他既是作用者,同时又在一定的条件下又是被作用者,既两种意义在同一物质中,在相对矛盾的任何一个方面同时的存在。由于物质自身所包含的这种矛盾的双重属性,这种矛盾中的矛盾性,这种由运动意义中的再生意义,深刻反映、说明和概括了作用与被作用、这一相对矛盾的两个方面,所以,这也就是所谓物质运动根源意义中的理论了。也正是因为这样,事物之间他才能够相互作用,作用与被作用之间、这一相对矛盾他才能够相互转化,物质运动规律中的这种由高级到低级的、连续等级的作用过程,这才使他能够顺利的进行。其中的道理就是这个原故,而不是别的。
应当注意的是,与此同时我们不应忘记,作用与被作用的这一矛盾关系,在物质运动规律的意义中,只是从一个特定环节的侧面反映了事物外在运动的、一个基本的表现形式,而不是从一个特定的环节中反映事物外在运动的、整体的表现形式,更是没有从一个特定环节的角度出发,将其物质的内在运动和外在运动的过程,全面完整的表现出来。可也正是因为这样,根据作用与被作用的这一矛盾关系,所得出的物质运动根源意义中的这一双重属性的理论,无疑他也只是完整物质运动根源理论内容中的一个侧面,而不是所有的内容和全部。可也正是因为这样,如果我们从一个特定环节的角度出发,将事物的外在运动和内在运动的过程,将其全面完整的表现形式,一同的拿入到我们所得出的双重属性的意义之中,那么,一个完整的物质运动根源意义中的理论内容,就会从这里通过高度的抽象概括而产生出来。
不难看出,完整物质运动根源意义中的这个内容是复杂的,一时之间我们就连表达这一内容的通俗的语言也是没有的。为了不受复杂因素形式的影响,首先让我们分别整理物质双重属性意义中的作用和被作用的两个方面。如果我们根据已知的条件和要求,根据物质的内在作用和外在的作用,根据事物内在高级的方面,对外各个方面的作用,和对内同一层次范围的各个低级的作用,那么,从中我们也就可以想象的看出和看到:物质作用方面意义中的这一完整的属性,就象阳光一样具有照射四方的特点。因为阳光不仅照亮了别人,同时也照亮了自己,不仅作用和影响了万物,同时也作用和影响了自己,所以,他不仅完好的反映和表达了事物内在高级的方面,对内同一层次中的各个低级方面的作用,同时也是完好的反映和表达了事物内在高级的方面,对外各个方面的作用。可也正是因为这样,根据阳光具有照射四方的特点,如果我们把事物内在高级的、作用方面意义中的完整内容概括为“放射性”的话,那么,我们似乎也就接近将这一内容表达出来了。
下面我们再来看一看物质双重属性意义中的,被作用方面的完整内容。由于被作用的方面和作用的方面本是相对性质的关系,所以,如果我们根据作用性意义方面中的这一完整的内容,从其相对的意义出发,那么,从中我们也就可以得出与“放射性”的意义完全相反和对立的另一种属性和状态。我们将其概括为“吸拢性”。为此,“放射性”和“吸拢性”也就可谓是物质双重属性中的基本的性质了。换个角度来讲,这也就是有机物质运动的根源了。换个角度来讲,我们的这个世界,可也正是由于客观中的物质具有这一双重属性的存在,这才使他相互间的平衡,否则,在相互作用的过程当中,我们的这个世界将会是通过相互间的撞击而粉碎,并且这是十分显然的事情。
―当然,为了便于人们在生活中的实用,我们也可将此‘放射性和吸拢牲’简称为‘辐射和吸纳’两个方面,即是以此做为这个‘双重属性’的表达。
- 关于‘等级’规律